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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办公楼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作者:admin浏览:14907次时间:2008年4月8日

市政协办公楼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市政协办公楼的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维护办公环境及办公秩序,防止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及事故、灾害,保障楼内人员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办公楼的治安保卫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确保秩序,保障安全”的方针。
三、办公楼的治安保卫工作要树立“防患于未然”意识。办公厅保卫科是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办公楼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主要责任人是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加强办公楼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贯彻人人有责的方针,楼内工作人员在接待外来人员时,要积极自觉的维护办公秩序,自觉遵纪守法,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治安防盗工作具体规定
(一)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办公厅保卫科负责对楼内的临时工作人员进行年度政审,确保临时工作人员的纯洁和稳定。
(二)楼内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关好门窗、锁好卷柜及抽屉;严禁个人的贵重物品和现金存放在办公室;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金限额存留制度,严禁超额存放现金。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本人负责。
(三)如出现楼内失盗、失密问题或者发现危害办公楼安全情况及可疑人员,要立即向办公厅保卫科报告。
(四)办公厅保卫科要加强防盗工作,健全制度。要坚持每天对楼内外进行巡查一次,每月对重点部位进行检查一次,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问题及时进行消除和整改。
(五)各部门要管理好火源,严禁往纸篓等处随意扔烟头及其他带有火源的物品;食堂对液化气钢瓶等物品及火源要有专人负责,下班时要熄灭火源,防止火灾。
(六)保安人员要昼夜值班、坚守岗位,认真观察情况,及时处理问题;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保卫科和办公厅的主管领导;办公楼内人员要爱护治安监控设施,防止损坏。
六、出入办公楼具体规定
(一)任何人员携带贵重物品或大件物品离开楼内必须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或到警卫室登记。
(二)外来人员进楼办事,必须到守卫室登记,或由直接接待部门人员陪同进入。
(三)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有毒化学物品进入办公楼,确因工作需要,要经办公厅保卫科批准后由直接接待部门的人员负责带入楼内。
(四)外来办事车辆进入办公楼院内,必须到守卫室登记方可放行;出租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院内。
七、保安值班守卫工作规定
(一)驻市政协保安人员受市保安公司和市政协办公厅保卫科领导,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具体负责办公楼的治安保卫工作,工作中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保安队员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日常工作中,要作到文明值勤、正规服务、仪表严整、大胆管理;作到验好证、把好门、看好人、查好楼及维护好办公秩序。
(三)保安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保卫科及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认真检查和及时消除火险及治安隐患,严禁脱岗、误岗、代岗、酒后上岗及擅离职守。
(四)保安守卫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入门关。夜间值班的保安人员要对楼内外进行巡查,对本岗位发生重大情况要妥善细致的处理,防止问题的扩大,并立即向保卫科报告。
八、治安保卫工作的奖罚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集体,建议市政协给予表扬和奖励
1、严格执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
2、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堵塞漏洞,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有突出贡献的。
3、检举揭发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有功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较轻的,建议市政协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忽视治安保卫工作,疏于防范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
2、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漏洞,不及时整改,致使楼内人员安全受到影响,财产遭受损失的。
3、违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丢失、被盗造成治安灾害事故的。
4、安全措施不落实,防范不严,发生贵重物品或重要文件重失和被盗的。
5、对发生的刑事,治安安全和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6、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严重失职或犯有其他错误的。
十二、本规定由市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