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抚顺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高提案质量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协辽宁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抚顺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抚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提案的提出、审查和处理
1.树立质量意识和精品意识。正确认识提案数量与质量的关系,讲求质量而不追求数量,提倡委员每年集中精力提交1-2件高质量提案。提出问题要聚焦。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全市中心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确定选题,持续跟踪,提出提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及时提出提案。
2.提高集体提案比例。鼓励各党派团体,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鼓励政协界别、委员小组在全体会议期间专门研究、酝酿提出本界别、小组提案,鼓励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将日常调研、会议等协商议政工作的成果转化为提案。
3.严肃提案联名。委员联名提案时,第一提案者应向联名提案者说明提案内容,联名提案者应当了解该提案的内容,避免随意联名、力戒盲目联名、杜绝“被联名”。
4.规范提案撰写。将提案撰写内容规范为反映情况、分析、建议“三段式”。反映情况要准确。坚持不调查研究不提提案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掌握材料,核准事实情况和相关政策法律,客观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分析问题要深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深刻思考,深入分析,衡情酌理,把问题说清说透;提出建议要具体。提案中的意见建议应针对问题逐一提出,坚持切口小、道理硬、靶向准,明确具体。既考虑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又考虑实施的条件和时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坚持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件提案字数不超过1500字。
5.严格审查立案。规范立案程序。对征集的提案实行初审、复审、终审,适时引入第三方共同会审。严格立案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力求有共识、立得住、能办理、做得到。符合质量要求的提案要做到应立尽立;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要加大转为意见和建议供有关部门参阅的力度,或退回提案者修改,切实把提案数量把控在合理范围。加大审查协商力度。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单位和提案者开展立案审查协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参加提案的立案审查工作,并就一些难以把握的提案提出立案和确定承办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审查主体责任。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成员应严把提案复审关,特别是在全体会议期间,要对本人所在小组的提案认真提出复审意见,做好释疑解惑工作,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应切实履行终审职责,特别要对疑难提案进行充分讨论研究,作出终审决定。杜绝“人情案”“照顾案”“凑数案”。
二、提案的办理、协商和督查
1.坚持提案归口管理,精准交办。加强对提案的分类甄选,精准确定承办单位,防止“被承办”。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召开提案交办会议,集中送交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送交有关单位承办。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员会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沟通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别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提案承办单位接收提案后,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提案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送交机关提出调整意见,经送交机关确认并同意后,重新协商确定提案承办单位和审查提案立案。
2.发挥承办单位主体作用。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建立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科学制定办理方案,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要以适当方式报送有关领导,或由相关机构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3.强化提案办理协商。逐步建立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三方沟通协商机制。承办单位要把沟通协商作为政协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通过电话协商、网络协商、信函协商、走访协商、实地调研视察协商等,做好提案办理前、办理中、办理结束后等办理环节的协商,并根据实际不断创新办理协商形式,积极采纳并切实落实提案者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切实增强办理协商实效。
4.规范提案办理答复。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及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立案的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其中涉及宏观发展战略重大问题的提案5个月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提案答复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对未予采纳的建议,要予以说明。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要向提案者和市政协作出书面说明。
5.加强提案办理督查。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全市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提案办理“清单”。承办单位要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办理中的难点问题,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向市政协通报提案办理的情况。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答复函退回重办;对不满意或基本满意的提案,进行“二次办理”。对办理难度较大,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6.完善提案办理评价机制。建立提案者、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机构三方参与、科学公平的提案质量评价机制。围绕办理态度、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办理协商、复文质量、办理结果、总体评价等维度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防止“被满意”,推进提案办理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
三、重点提案的遴选、督办和评议
1.严格执行重点提案标准。重点提案必须是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提案,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问题;(2)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3)政协委员高度关注,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2.做好重点提案遴选。(1)推荐。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提案委员会及时将立案提案送各党派、工商联、各专委会,相关方面分别推荐1-2件提案。(2)初选。政协提案交办会后,提案委对各方面推荐的重点提案进行协商,研究确定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并征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等方面意见。(3)审定。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报请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3.实行市级领导领办重点提案制度。承办单位要在认真办好每件提案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及时向领办市级领导报告重点提案办理情况,认真落实领办领导意见。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选派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承办,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提案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提案按时限、高质量完成。
4.加大重点提案督办力度。执行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督办重点提案制度。集中在每年第二季度开展重点提案督办活动,推动提案的办理工作。
5.开展分段式评议。对重点提案办理答复和办理结果进行分段式评议。围绕重点提案办理答复的态度、时限、程序、复文及协商情况等进行办理答复的评议;围绕重点提案办理答复意见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实际效果及办理成果转化运用情况等进行办理结果的评议,切实推动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提质增效。
四、提高提案工作服务质量
1.着力提升提案者素质。定期开展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优秀政协委员进行辅导讲座,提高提案者撰写提案能力。提案者应当积极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在提案选题、调研、论证中开展相关协商,努力推动提案质量不断提高,使反映的情况更准确、分析问题更深入、提出的建议更有操作性;在提案办理环节,积极与提案承办单位沟通,充分发表办理建议,及时接受提案承办单位的办理回访,客观评价提案办理结果。
2.建立提案征集线索信息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提案线索,定期编制和发布提案征集参考目录,为提案者撰写提案提供选题参考。协调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为提案者提供提案选题咨政信息。
3.强化知情明政协商服务。根据提案者选题和调研需要,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召开情况通报或协商会,帮助提案者更好知情明政,找准问题。
4.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工作者,在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
5.提升提案工作信息化水平。依托市政协网站和“智慧政协”平台,开发提案手机应用程序,逐步实现提案咨询、撰写、提交、审查、交办、答复、督办、反馈、查询、统计等工作全过程网上运行,便于提案者查重、错开或合并选题。
6.加大媒体宣传和公开力度。组织开展新闻宣传报道,充分展示委员履职风采和承办单位办理成果,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政协提案工作的良好氛围。探索提案向社会公开的有效途径,逐步实现能公开则公开,部分内容敏感的延后择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