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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机关印章管理规定
作者:admin浏览:17360次时间:2008年5月22日

                                         市政协机关印章管理规定
                                  (2008年5月22日市政协秘书长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市政协机关印章使用的规范化和严肃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的管理
(一)“中共政协抚顺市委员会党组”(以下简称市政协党组)印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抚顺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委员会)印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抚顺市委员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协办公厅)印章,由办公厅秘书处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抚顺市委员会”钢印,由办公厅人事联络处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二)市政协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机关党委、市政协老干部服务中心、市政协会馆等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市政协党组”印章适用范围:
1、以市政协党组名义印发的文件或其它材料;
2、以市政协党组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函件。
(二)“市政协委员会”印章适用范围:
1、以市政协委员会名义上报省政协和中共抚顺市委的文件材料;
2、以市政协委员会名义印发的文件;
3、需上报的市政协领导、机关干部出国(境)送审件、备案表和以市政协名义发出的有关通知;
4、经主席同意以市政协名义发出的重要函件及介绍信等。
(三)“市政协委员会”钢印适用范围:
市政协委员证、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证等证件。
(四)“市政协办公厅”印章适用范围:
1、以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
2、以办公厅名义对外联系的公务介绍信、会议通知;
3、市政协领导、委员外出活动以办公厅名义发出的信函;
(五)机关各部门印章适用范围:
以各部门名义发出的函件及内部事物用印。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印章必须经过有关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负责监印。
1、使用“市政协党组”印章,需经党组书记或党组副书记签批;
2、使用“市政协委员会”印章,需经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批;
3、使用“市政协办公厅”印章,需经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或办公厅分管副主任签批;
4、使用“市政协委员会”钢印,需经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批;
5、使用机关各部门印章,需经各部门负责人签批。
(二) 办公厅秘书处建立用印登记册,凡使用“市政协党组”、“市政协委员会”、“市政协办公厅”印章时,用印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印章管理人员监督登记,方可用印。机关用印登记册由印章管理人员留存备查,留存期一般不少于五年。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不予盖印。
(三)秘书处按照有关报批规定、程序负责登记、刻制上述所有印章。需要更换印章时,须写出报告,经由秘书长审批后,办理刻章介绍信并同时收回旧印章,交公安部门销毁。
(四)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印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不得将印章随身带出办公室或交由他人带走使用。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用印后需及时将印章存放于柜内。 因故离岗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后将保管的印章交于指定人员。
(五)未经领导签批,擅自使用印章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附则
(一)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废止,须向有关单位发出启用新印章和废止旧印章通知,并附印模。
(二)带公文版头或制式信笺的普发性文件或信函,一般不用印章,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本规定经市政协秘书长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