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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抚顺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
作者:admin浏览:17002次时间:2008年6月20日

                               政协抚顺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
                      (2008年6月20日政协抚顺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抚顺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与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和谐抚顺建设和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30%以上。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领域较宽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由市政协秘书长会议提出,征求分管主席意见,经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的工作经
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考察、调研等经常性活动。
    第十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由大会预备会议确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将所联系的委员分  成若干小组,组织活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市政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和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事宜。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特别    是不驻会委员的作用;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开展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
    第十五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    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事项应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市政协和市政协办公厅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经分管主席审定后,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主席会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底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工作报告。提案委员会代常务委员会起草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争取省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指导,主动与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大常委会、抚顺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县(区)政协的相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开展视察、考察、调研,组织专题协商,应尽可能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中的有关市政协委员参加;到县(区)开展调研及有关活动时,应尽可能吸收当地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市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业务工作受专门委员会领导,行政上受专门委员会驻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会议及主席办公会议逐级领导。市政协机关要为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能提供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    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